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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湖大行字[2010]62号)

建立湖南大学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是我校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形势下,提高广大教职工健康保险系数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发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现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筹措

第一条 校工会从学校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比例提取的福利费中每年划拨50万元,离退休处从学校下拨的退休经费中每年划拨25万元作为医疗互助集体基金。当医疗互助基金总额达到500万元时,暂不从在职教职工福利费和学校离退休经费中划拨经费。何时划转视基金积累情况再定。

第二条 校办产业单位中,其职工工资不是通过学校计财处发放的,由其单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交纳相应人数的医疗互助集体基金。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含校办产业正式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个人参加医疗互助,采取个人自愿交纳现金方式,每人每年1OO元,连续交5年,也可一次交纳500元。具体收缴手续由各部门工会和离退休处负责,于每年4月底前将基金上交学校计财处结算中心(帐号144071),缴费名单到校工会财务备案。凡交纳满500元的,可停止交纳,何时续交视基金积累情况再行通知。

第四条 在保证基金正常运转和无任何风险的的前提下,由校工会代表基金与学校教育基金会签署委托理财协议,由学校教育基金会进行理财,所取得的收益纳入医疗互助集体基金。

第五条 接受行政拨款和社会个人捐赠。

第二章 基金补助对象

第六条 凡个人交纳了互助基金的享受学校福利费待遇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校办产业中单位交纳了集体医疗互助基金的职工,因重大病伤,在省、市医保中心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证明,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基金补助。

第七条 互助基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与医保年相同。

第三章 基金的补助

第八条 基金的补助原则是重大疾病与重大意外伤害。

第九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疾病: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抢救和脑出血实施开颅手术;

(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

(三)各种晚期癌症;

(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八)其他经过医疗机构鉴定认可的重大疾病。

第十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一)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二)火灾、触电导致重伤和残疾;

(三)见义勇为造成重伤与致残;

(四)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鉴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意外重大伤害,本基金不予补助:

(一)大面积自然灾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

(三)自杀自残。

第十二条 凡符合医疗互助基金补助条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以及按《湖大人字[2002]40号文件规定》补助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补助最低起付线:1万元(含1万元)。

(二)补助档次与比例(在最低起付线的基础上):

1、达到1万元的补助l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份补助50%:

3、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份补助55%:

4、超过6万元至9万元的部份补助60%:

5、超过9万元至12万元的部份补助65%:

6、超过12万元至15万元的部份补助70%:

7、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份补助75%。

(三)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

(四)完全自付部份的内置材料与自费用药可纳入起付线统一计算,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可按30%计算补助。自费用药一律以《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出来的数据为准,其他个人自购药不予补助。

(五)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个人不愿参加医疗互助、也未交纳互助基金的,不享受本基金补助。

(六)属于学校聘用制人员,其本基金享受期与合同期同步,即合同期终止,基金享受权同时终止,基金不退。

第十三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因意外重大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各种基金偿付、补助和保险理赔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五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偿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助审批表;

(二)个人交纳医疗互助基金登记证;

(三)工会会员证或离退休证;

(四)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复印件)。

第十六条 每年互助基金补助报销时间,定于湖南大学参保职工医疗补助之后进行。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收入管理小组

基金补助审查小组

基金监督小组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由下列部门组成:

校工会、离退休处、校医院、计财处、人事处、保卫处、审计处各1名,职工代表若干名。其具体人选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认可。其主要任务为:负责制定基金筹措方案、补助政策标准、审定补助数额。由校工会负责牵头。

2、基金收入管理小组,负责基金收缴入账,补助报销,由校工会财务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并按财务制度汇总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

3、基金补助审查小组,负责受理会员重大病伤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章程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由校医院具体承担审查业务。

4、基金监督小组,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其具体收支补助情况,每周期年基金管理委员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和部门工会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校办发[2003]35号)同时废止,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一:湖南大学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审批表

附二:湖南大学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办理程序

附三:湖南大学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计算方法

(湖大行字[2010]62号)

建立湖南大学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是我校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形势下,提高广大教职工健康保险系数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发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现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筹措

第一条 校工会从学校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比例提取的福利费中每年划拨50万元,离退休处从学校下拨的退休经费中每年划拨25万元作为医疗互助集体基金。当医疗互助基金总额达到500万元时,暂不从在职教职工福利费和学校离退休经费中划拨经费。何时划转视基金积累情况再定。

第二条 校办产业单位中,其职工工资不是通过学校计财处发放的,由其单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交纳相应人数的医疗互助集体基金。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含校办产业正式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个人参加医疗互助,采取个人自愿交纳现金方式,每人每年1OO元,连续交5年,也可一次交纳500元。具体收缴手续由各部门工会和离退休处负责,于每年4月底前将基金上交学校计财处结算中心(帐号144071),缴费名单到校工会财务备案。凡交纳满500元的,可停止交纳,何时续交视基金积累情况再行通知。

第四条 在保证基金正常运转和无任何风险的的前提下,由校工会代表基金与学校教育基金会签署委托理财协议,由学校教育基金会进行理财,所取得的收益纳入医疗互助集体基金。

第五条 接受行政拨款和社会个人捐赠。

第二章 基金补助对象

第六条 凡个人交纳了互助基金的享受学校福利费待遇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校办产业中单位交纳了集体医疗互助基金的职工,因重大病伤,在省、市医保中心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证明,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基金补助。

第七条 互助基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与医保年相同。

第三章 基金的补助

第八条 基金的补助原则是重大疾病与重大意外伤害。

第九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疾病: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抢救和脑出血实施开颅手术;

(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

(三)各种晚期癌症;

(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八)其他经过医疗机构鉴定认可的重大疾病。

第十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一)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二)火灾、触电导致重伤和残疾;

(三)见义勇为造成重伤与致残;

(四)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鉴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意外重大伤害,本基金不予补助:

(一)大面积自然灾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

(三)自杀自残。

第十二条 凡符合医疗互助基金补助条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以及按《湖大人字[2002]40号文件规定》补助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补助最低起付线:1万元(含1万元)。

(二)补助档次与比例(在最低起付线的基础上):

1、达到1万元的补助l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份补助50%:

3、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份补助55%:

4、超过6万元至9万元的部份补助60%:

5、超过9万元至12万元的部份补助65%:

6、超过12万元至15万元的部份补助70%:

7、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份补助75%。

(三)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

(四)完全自付部份的内置材料与自费用药可纳入起付线统一计算,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可按30%计算补助。自费用药一律以《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出来的数据为准,其他个人自购药不予补助。

(五)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个人不愿参加医疗互助、也未交纳互助基金的,不享受本基金补助。

(六)属于学校聘用制人员,其本基金享受期与合同期同步,即合同期终止,基金享受权同时终止,基金不退。

第十三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因意外重大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各种基金偿付、补助和保险理赔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五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偿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助审批表;

(二)个人交纳医疗互助基金登记证;

(三)工会会员证或离退休证;

(四)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复印件)。

第十六条 每年互助基金补助报销时间,定于湖南大学参保职工医疗补助之后进行。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收入管理小组

基金补助审查小组

基金监督小组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由下列部门组成:

校工会、离退休处、校医院、计财处、人事处、保卫处、审计处各1名,职工代表若干名。其具体人选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认可。其主要任务为:负责制定基金筹措方案、补助政策标准、审定补助数额。由校工会负责牵头。

2、基金收入管理小组,负责基金收缴入账,补助报销,由校工会财务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并按财务制度汇总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

3、基金补助审查小组,负责受理会员重大病伤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章程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由校医院具体承担审查业务。

4、基金监督小组,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其具体收支补助情况,每周期年基金管理委员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和部门工会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校办发[2003]35号)同时废止,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一:湖南大学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审批表

附二:湖南大学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办理程序

附三:湖南大学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计算方法

huzhujijinguanlibanf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