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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丧事办理暂行办法


湖南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丧事办理暂行办法

湖大行字[2013]15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9]94号)和《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应按照丧事从简、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办理丧事。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实行火葬。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丧事由原所在单位协助逝者家属办理,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主要承办以下工作:

(一)逝者原所在单位

1.慰问逝者家属;

2.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有关事宜;

3.发布讣告(尊重家属意愿是否发布);

4.撰写逝者生平简介(根据逝者遗愿是否撰写);

5.协助组织并参加逝者遗体告别仪式;

6.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逝者遗体告别仪式。

(二)离退休处

1.慰问逝者家属;

2.配合逝者家属和原所在单位办理治丧有关事宜;

3.核发丧葬费、用车费、一次性抚恤金;

4.参加逝者遗体告别仪式。

(三)其他部门

1.省级干部(含享受省级待遇干部)、校级干部(含享受校级待遇干部)逝世,由逝者原所在单位通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2.教授及其他正高职称人员逝世,由逝者原所在单位通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派人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第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单位和家属、亲友对逝者关于丧事简办的遗愿,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确实需要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省级干部(含享受省级待遇干部)、校级干部(含享受校级待遇干部)逝世,以治丧委员会名义发布讣告。校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校领导作生平简介,学校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送花圈,相关部门参加。

(二)离休干部、教授及其他正高职称人员逝世,以治丧委员会名义发布讣告。逝者原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原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做生平简介,校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送花圈,相关部门参加。

(三)其他人员逝世,以治丧小组名义发布讣告,逝者原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生平介绍,有关部门送花圈。

(四)逝者如系中国共产党党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下葬。

第五条 有关费用标准

(一)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主要用于逝者整容、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安放等产生的费用。

(二)用车费:标准为700元,主要用于逝者家属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

(三)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1.离休干部

(1)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的40倍;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的40倍。

2.退休人员

(1)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病故的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费的20倍。

(3)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别慰问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倡导丧事从简,对于不举办遗体告别仪式者,学校发给逝者家属2000元的特别慰问金。

第六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