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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离退休处公车使用管理办法


湖 南 大 学 离 退 休 处

离退休行字【2015】02号


湖南大学离退休处公车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典型案例通报视频会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处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做到厉行节约,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行车安全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驻地方中央垂观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车改办【2015】84号)、《专员参与驻地方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审核规程的通知》(财办行【2015】17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部门

公车管理部门为综合科,由专人负责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三、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坚持“公车公用、先特殊后一般、先计划后临时”的原则。

2.各科室因公用车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综合科申请并填写《派车申请单》(附件附后)。各科室申请派车需处领导签字审批,按其重要性与申请先后顺序派车。

3.车辆由专人驾驶并负责维护。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用车科室负责人批准,可由持有驾照的人员驾驶并负责,安全责任视同专职驾驶员。

4.用车人因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未能按预定时间申请或返回单位的,需电话通知综合科,并在回单位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5.严禁公车私用及变相违规使用。未经批准,单位车辆不得借与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公务用车必须停放在固定位置,如办公室附近或学校车库,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将车辆入库的,应提前向综合科报备。具体停放地址:南校区法学院或复临舍停车场。

7.严禁公车擅自进入或停放在高消费餐饮、娱乐场所、高档酒店、私人会所、旅游景区等地点。

8.法定节假日期间,公车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有特殊慰问活动的,要严格履行派车审批手续,慰问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封存。

9.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10.公务用车使用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应进行更换评估。如进行处置(含调剂、转让、报废),须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四、其他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湖南大学离退休处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