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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老年社团章程


湖南大学老年社团章程

(201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大学老年社团是各老年协会的统称(以下简称“社团”)。社团系湖南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为推进校园老年活动的开展、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而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社团组织,隶属学校离退休处管理。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贯彻落实“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活跃丰富老年文化体育生活,提高离退休教职工综合素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服务社会。

第三条 准确把握社团定位,认真履行社团职能,依托学校为之搭建的老年活动平台,以离退休教职工的兴趣爱好为前提,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做守法公民、知识达人、健康老人、快乐老人”方面的引领作用,促进我校老年活动健康蓬勃开展。

第二章 协会组织

第四条 协会的设立

(一)顺应老年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协会的不同属性和类型,及兼备的代表性、广泛性、参与性,分别成立各种老年协会组织。相同或类同的协会不重复设立。

(二)申报成立协会组织,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离退休处审批,备案。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协会章程、会员名册、拟任会长人选姓名及活动所需场地等。原则上需有会员20人以上才能成立一个新的协会。

第五条 各协会必须遵循协会章程确立的宗旨和各项条款精神、内容,规范所开展的活动和会员的个人行为,坚持依法治会。

第六条 协会组织,每三年为一届,届满时重新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负责人。

(一)选举产生协会会长一名,全面负责主持工作。会长任职条件:热心公益,务实担责,精力充沛,有一定群众基础和影响力,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二)新任会长提名,会员表决,推选出协会委员若干名(具体人数视各协会不同情况而论)组成本协会工作班子,担负协会日常性工作和组织协会正常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以兴趣、爱好、会友、交友及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乐于承担协会义务的湖南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相关协会。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本协会章程,热爱协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自觉交纳会费。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权对本协会负责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制度管理

第九条 根据各协会章程的宗旨、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协会制度,增强和提升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抓好协会自身建设。

第十条 立足于协会组织建设,突出个性,追求共性,重视做好兴趣爱好的培养,提升和引领方面的工作。积极发展新会员,充实新的后备力量,保持协会持久的活力。

第十一条 各老年协会的活动,从现有硬软件设施条件、内部环境、经费状况、安全责任保障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全力倡导以校内活动为主的组织形式。遇上级部门发文组织的活动,学校所在社区组织的活动,在确需参加的情况下,均须报离退休处批准。未经批准,各协会均不得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参加任何外出活动。各协会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含校内、校外)需提前两天向老年大学办报备存档。

第十二条 建立社团年检制度。开展社团年检工作,全面掌握、了解各协会开展的工作,组织的活动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一)每年度末,老年大学办公室组织各协会开展社团年检登记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填报的主要内容:协会主要负责人是否发生变化及异动,拥有的注册会员人数及名单(当年交纳会费的会员人数),协会的经费管理状况(收支帐目、开支项目),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社团年检报表逾期未报,且无正当延误上报理由的协会,将影响到下年度活动经费的下拨。

第五章 经费、财产管理

第十三条 老年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三部份:各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离退休处拨付给各协会的日常活动费,个人或单位捐助筹集的经费。

(一)离退休处下拨给各协会的经费,是保障各协会日常运转的费用。各协会的活动经费,主要靠会员交纳的会费来支持或维系。会费标准虽无硬性的规定和要求,但须反映和顺应活动开展程度与经费支撑相对均衡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对工作成绩突出、活动开展得好的协会,离退休处将在经费支持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节俭办会,开源节流,健全制度,严格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程序。各协会的经费收支情况,须定期向本会全体会员公示或报道,在社团年检填报中作出反映,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凡用协会经费购置的或捐赠的各类财产,属于各协会的公共财产,须共同爱护,妥善管理,所有财产一并造册登记,建帐,谨防损坏、丢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离退休处。

湖南大学老年社团规章.docx